從環境正義觀點看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2006/10/08
作者:
紀駿傑 國立東華大學族群關係與文化研究所副教授
壹、環境正義的基本主張 自從它在1980年代被提出以來,環境正義的觀點與研究取向就廣為全球,尤其是美國的環境學者與環境運動者所支持與引用。影響所及,美國政府也在1994年由克林頓總統頒佈了名為「聯邦政府針對少數民族與低受入人民的環境正義議題之行動」的行政命令。此行政命令除了責成各級政府需關注其施政範圍內環境正義原則的尊奉之外,並組織一個跨部門的環境正義委員會來統籌相關事項的推行(引自bryant, 1995b: 221-6)。 截至目前為止,已有相當多有關環境正義的理論性及經驗性研究出現(如:bullard, 1990,
1993b; capek, 1993; hofrichter, 1993; bryant, 1995b)。雖然不同的學者對於環境正義有不盡相同的見解,但他們的基本觀點都是大同小異的。bryant主張,環境正義是有關「由文化規範與價值、法則、規則、行為、政策、以及決斷力來支持的永續社區,在此社區裏的居民可以放心的在一個安全的、滋養的與有生產力的環境之下互動」(bryant, 1995a: 6)。本文作者則認為,環境正義觀點最重要的面項在於表達下述主張:(a)人類社會在大量的剝削大自然以創造物質文明,產生交換價值及累積資本之餘,其所產生的社會不可欲物質(包括垃圾、有毒廢棄物、核廢料等),往往被社會中(或國際上)的強勢群體及資本家以各種手段強行迫使弱勢群體接收及承擔;(b)由於生產與消費的無止境擴張,各種資源漸行匱乏,弱勢群體於是被迫限制或禁止使用這些資源。然而這些弱勢群體本來就已經是社會資源分配不均的受害者(實質不正義),他們對各種危害也最缺乏認識與最不具抵抗力;如今卻仍得在非自願的狀況下遭受各種由生活環境的毒害所帶來的威脅以及資源的限制使用(程序不正義),可說是雙重的社會不正義。然則,也正是因為強勢群體可以恣意地、廉價地解決廢物與取得資源,他們便不須立即面對及有效的處理這些廢物與資源匱乏的問題,地球環境也就一天天的遭受破壞。基於此,環境正義的基本主張包括少數民族及弱勢團體有免於遭受環境迫害的自由,社會資源的平均分配,資源的永續利用以提升人民的生活素質,及每個人、每個社會群體對乾淨的土地、空氣、水,和其他自然環境有平等享用權的權利。 環境正義觀點雖然反對弱勢群體的家園被當成社會中的垃圾場,它的終極目標卻不是將這些社會不可欲的垃圾及有毒廢物送回原生產者(雖然這可以是其達成終極目標的手段),而是從根本防止不當資源剝削行為的發生及危害環境之廢棄物的生產與擴散。人類對待大自然的方式終究會複製於人群間的關係;當有一些企業肆無忌憚的剝削與破壞大自然時,必定會有另一些弱勢群體要被迫承受後果。因此,唯有當人類社會能以一個新的、友善的態度與永續經營的方式對待大自然,人類社會之間的剝削關係才有可能獲得改善。基於上述的信念,美國第一屆「全國有色人種環境領袖會議」(first national people of color
environmental leadership summit)在1991年十月草擬了一份(環境正義基本信條),在十七個條文中包括下列各項: 1、環境正義確認地球之母的神聖性,生態調和,物種間的互賴性以及他們免於遭到生態摧殘的自由。 2、環境正義要求公共政策是基於所有人種的相互尊重與正義而制訂,去除任何形式的歧視與偏見。 3、環境正義要求我們基於人類與其它生物賴以維生的地球永續性之考量,以倫理的、平衡的以及負責的態度使用土地及可再生資源。 4、環境正義呼籲普遍保障人們免於受核子試爆及採取、製造、和棄置有毒廢棄物與毒品之威脅;這些威脅侵犯了人們對於享有乾淨的空氣、土地、水及食物之基本權利。 5、環境正義確認所有族群有基本的政治、經濟、文化與環境之自決權。 6、環境正義要求停止生產所有的毒素、有害廢棄物及輻射物質,而過去及目前的生產者必須負起全責來清理毒物以及防止其擴散。 7、環境正義要求在所有決策過程的平等參與權利,包括需求評估、計畫、付諸實行與評估。 8、環境正義強調所有工人享有一個安全與健康的工作環境,而不必被迫在不安全的生活環境與失業之間做一個選擇的權利。它同時也強調那些在自家工作者免於環境危害的權利。 9、環境正義保障環境不正義的受害者收到完全的賠償,傷害的修繕以及好的醫療服務。 10、環境正義認定政府的環境不正義行為是違反聯合國人權宣言及聯合國種族屠殺會議(convention on genocide)的行徑。 11、環境正義必須認可原住民透過條約、協議、合同、盟約等與美國政府建立的法律及自然關係來保障他們的自主權及自決權。 12、環境正義主張我們需要都市與鄉村的生態政策來清理與重建都市與鄉村地區,使其與大自然保持平衡。尊重所有社區的文化完整性,並提供公平享用所有資源的管道。 13、環境正義要求嚴格執行告知(被實驗/研究者)而取得其同意的原則,並停止對有色人種施行生育、醫療及疫苗的實驗。 14、環境正義反對跨國企業的破壞性行為。
15、環境正義反對對於土地、人民、文化及其它生命形式實施軍事佔領、壓迫及剝削。 16、環境正義呼籲基於我們的經驗及多樣文化觀,對目前及未來世代進行社會與環境議題的教育。 17、環境正義要求我們個人做出各自的消費選擇,以消耗最少地球資源及製造最少廢物為原則;並立志挑戰與改變我們的生活型態以確保大自然的健康,供我們這一代及後代子孫享用。 (hofrichter, 1992: 236-9,作者譯) 這些信條包含了廣闊的國內及國際間的環境議題,並道出了人類與自然間關係的基本主張。由這些條文中,我們也可以確定環境正義的命題是具有高度規範性意義的。它一方面關懷自然環境被人類破壞,另一方面更是認為強勢族群與團體對於弱勢者的迫害是造成自然環境破壞的主要原因。因而,它主張人與自然以及人與人之間平等而和諧的對待;任何違反此原則的行為與主張,都是它所批判與打擊的對象。 此外,環境正義也必然是關乎各種政治經濟不平等之去除的要求與行動。前述少數民族或弱勢團體的家園之所以成為強勢群體環境殖民的對象,最主要的客觀原因便是兩者間的不平等。強勢團體藉著優勢的政治經濟甚至軍事力量,對於弱勢團體的土地與資源之使用權與使用方式行使主導權或根本的搶奪,而後者往往沒有能力來反抗這種環境入侵。更有甚者,愈是貧窮地區的人民,愈有可能基於眼前的經濟利益而接受各種半強迫、「飲酖止渴」式的環境殖民,如接受有毒廢料或核廢料的掩埋。因此,許多環境正義學者都主張,唯有去除貧窮,減低社會及國際的各種不平等,環境正義的目標才能逐漸達成(bullard, 1990; bryant, 1995a)。即使短期內這些要求平等的實質正義目標無法達成,我們也有必要透過程序正義的手段來達到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環境權益。 capek(1993)便提出個人,社區或少數民族在面對可能的環境不正義時,應有的四個基本權利,他們是:(1)充分資訊的權利(2)公開聽證的權利(3)民主的參與及社區團結(4)賠償的權利。這些基本權利的提出,除了最主要在保障居民的自主性、資訊權與參與權的程序正義之外,也兼顧了萬一居民受害時應得到的補償之實質正義。不過,作者認為capek至少應再加第五個基本權利才較符合環境正義的基本精神,那就是污染清除與被破壞環境復原的權利。如此一來,不但能確立政府或污染者/破壞者必須負起生態回復的責任,當地居民的長久環境安全也才能得到保障。 由於環境正義的議題在過去十年間在族群關係極端敏感的美國社會引起了廣泛的關懷,美國政府也在1994年由克林頓總統頒佈了名為「聯邦政府針對少數民族與低收入人民的環境正義議題之行動」的行政命令。此行政命令除了責成各級政府需關注其施政範圍內環境正義原則的尊奉之外,並組織一個跨部門的環境正義委員會來統籌相關事項的推行(引自bryant, 1995b: 221-6)。當然,上述措施固然是一個好的開端,環境正義並不會因為政府的這些措施而得到應有的關注。況且,這道行政命令的影響力僅止於美國國內政府機構。對於私人企業的作為,以及眾多跨國企業在全球持續進行的環境殖民行徑,如輸出有毒廢物、煙草,中南美洲的農業殖民,以及全球各地的開採礦產等,並不具任何的約束力。環境正義的實踐,仍是必須仰賴民眾的積極行動才可能獲致。在全球眾多的環境(不)正義議題中,原住民所遭受的迫害可說是最大的。
貳、全球原住民概說 一般而言,原住民泛指在一地居住數代以上,有獨特的語言,風俗,習慣,過著與該國強勢族群不同的,且較少使用現代科技的生活方式。根據一項統計,目前全球約有五至六千個原住民族群,散布於各大洲、諸島嶼(durning, 1992)。從冰冷的北極到炙熱的沙漠;從全球物質生活最富裕的北美、歐洲到最貧窮的非洲都有原住民的蹤跡,其中尤其以熱帶雨林區最多。然而,在二十世紀末的今天,原住民的生活領域已經比五百年前歐洲白人開始大肆掠奪全球土地與資源之前減少大半了。原住民過去曾佔有全球絕大多數土地,現在則依不同的定義,僅保有地表的百分之十二到十九的土地。就人口而言,它們的數量約在兩億到六億之間,視我們是否包括一些未建立國家的大族群,如庫得族、藏族、祖魯族等(davis, 1993; durning, 1992)。 原住民在過去由於生活方式簡單,且大都仰賴當地自然資源維生,他們與周遭環境多能保持和諧的關係,不至於大肆破壞當地生態。然而,隨著全球資本主義的廣化和深化,他們舊有的生活方式甚至族群的生存都飽受威脅。近年來,國際社會逐漸重視原住民的生存權及他們所能提供現代社會學習與醒思的地方。而1992年的地球高峰會及1993年的國際原住民年都在提醒視人必須重視原住民的生活及他們傳統知識的貢獻。然而,這些呼聲卻抵擋不住資本主義的巨輪,每年在全球各地仍有許多原住民族遭受不同的摧殘。 原住民族群的遭迫害不但是嚴重的人權問題,它也是全人類寶貴文化遺產的消失,以及重要生態知識的從此消失。更有甚者,一但全球原住民族群被資本主義社會所吞噬,他們長期所捍衛的生物多樣性(biodiversity)及提供人類社會文化活力的文化多樣性(cultural diversity)將隨之消失。如此一來,人類社會的生存及文化的延續都將被受威脅。 從生態的觀點而言,過去幾個世紀以來,地表上非原住民居住與活動的自然環境大都已經被人類破壞迨盡,而唯有原住民傳統活動領域內的生態體系得以被完整的保留下來。這些生態體系也因此成為全球生物多樣性的最後堡壘。國家地理雜誌在1992年完成的一項中美洲原住民與森林研究就證實了巴拿馬kuna原住民對該地所說的話:有森林的地方就有原住民;有原住民的地方就有森林(durning, 1992)。同樣的,從南美的亞馬遜河流域到非洲、東南亞、及新幾內亞的熱帶雨林裡都居住著一群群的原住民部落。而熱帶雨林正是目前全球生物多樣性的最重要區域。換句話說,原住民是全球生物最多樣地的捍衛者,由於他們的存在,維繫自然生態體系的動植物基因庫的保存才有可能。此外,原住民在雨林裡和在高山上也肩負了保護水源,維持氣候穩定的功能。 除了上述原住民以他們的生活方式保存了完整的生態體系與維持生物多樣性之外,由於他們長期與大自然互動,他們對於當地生態環境有著豐富的知識。這些包括四時的運行、氣候的變化、動物昆蟲的習性、植物的藥用等等寶貴的知識都保留在他們語言、風俗習慣與生活中。「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就強調原住民能提供現代社會關於森林、山地、旱地等複雜的生態區資源管理的經驗(the world commi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 12)。而由於絕大多數原住民並未發展出書寫文字,他們對於自然生態的知識並不容易被外人所知悉與流傳。因此,當原住民族群逐漸消失時,他們也將帶走這些千百年來所累積的寶貴生態知識。
參、全球原住民所共同面臨的危機 即使有著上述對全球人類的多重意義,原住民目前在世界各地仍遭受各種無情的迫害,甚至滅族的威脅。這些迫害與威脅主要來自下列: (一)外來人口的侵入與逼近(encroachment)及強勢文化的滲入 由於大多數開發中國家耕地分配不均,人口增加迅速,農業用地愈來愈顯不足,原住民的家園便成為各方覬覦的焦點。在此同時,這些國家的政府往往也漠視,甚至鼓勵外人的入侵。以巴西為例,這個百分之十的富人擁有百分之九十的土地的國家,許多沒有耕地的農民只好前往原住民居住的亞瑪遜林區砍伐樹木以成為農地與牧場。巴西政府在過去非常鼓勵民眾的這種行俓,因為它可以延遲國內對於土地改革要求的壓力(adams, 1990)。我們將在待會對這點作更深入的探討。外來人口的入侵,使得原住民的活動領域逐漸減少,生計更形困難,甚至因傳染病、與外來者的衝突等而導致族群存亡的危機。此外,強勢文化挾其優越的資源,藉宗教、教育系統及大眾傳播媒介滲入原住民部落,對原住民傳統文化造成強大的衝擊,甚至導致政治組織與文化信仰解組,人們無所是從。上述現象尤其是容易造成年長者與年輕一輩之間的「隔代衝突」(linden, 1991) (二)政府有計劃的消滅原住民族群 目前,全球仍有少數國家對其轄區內的原住民施與滅種或摧毀其語言、文化的措施。緬甸及瓜地馬拉的軍政府對於其國內的原住民實施計劃性的屠殺;印尼政府對於其佔領的東地汶人民的屠殺與壓迫,及中國對於其佔領的西藏實施大規模的計劃移民於摧毀其傳統文化均屬之(durning, 1992; cultural survival, 1993)。雖然國際社會對於上述國家的暴行不斷提出譴責,但似乎都不造成明顯的效果。 (三)國家常以私有化及更有效使用為理由搶奪原住民土地 對全球多數原住民而言,土地並非一種商品,可被私人所擁有與買賣的。相反的,人才是被土地這「大地之母」所擁有;土地具有無可侵犯的神聖性及賦予活動於其上人民的生存與認同之泉源。同樣的,土地上的樹木、動植物,水裡的魚蝦等也不屬於人類的「資源」,而是與天、地、人息息相關的生命(beings),共同構築了社會與精靈世界(davis, 1993)。即是我們認為無生命的山岳、河流與石頭,都被虔敬的對待,如同西雅圖酋長視河流為兄弟,山岩峭壁為一家人一般。 因此,相對於市場經濟下的土地私有化原則,原住民僅有對土地共同經營、使用的「部族共享」制,而無地契、所有權狀等土地私有制下的文件。然而,多數國家的政府並不認可原住民對其世代居住領域內土地的共同擁有權,即便原住民的擁有權被認可,他們也往往不受到尊重與保護。國家往往以「國有化」的名義接管原住民所居住的森林、水域,結果不但造成原住民經濟、社會、文化的崩解,更加速了該地的森林砍伐與各種資源的剝削(durning, 1992)。 此外,全球許多原住民仍實施傳統的燒墾與游耕,讓土地可以休養生息,而不過度剝削。然而,在強勢民族看來,這些土地並沒有被好好的利用,並以此名目而將其收歸國有或轉為私人所有。在這種外人虎視眈眈的壓力之下,有些原住民為了保住自己的土地而作了違反傳統土地經營的措施。例如瓜地馬拉原住民為證明土地是他們所有且正有效的被使用,只好將森林砍伐並開闢為他們並不真正需要的牧場 (四)所謂的「開發」,包括森林砍伐、採礦、水力資源利用(水庫、發電廠)、放牧等行為。在二十世紀末的今天,資本主義的全球化及深度化正發展到了巔峰(巔瘋?),而此時期的特性之一便是,過去幾百年的擴張行動,已經將地球表面容易獲取的資源消耗迨盡,因而必須更深入高山上、雨林裡、偏遠地區尋求新的耕地、牧場、礦藏、原木、水資源等物質。然而,這些地方又往往是原住民長期居住也是他們唯一能適應的家園。主流社會的「開發」行為,往往也就代表著原住民的浩劫。「我們共同的未來」一書中就強調,「人類社會正進行著一極度諷刺的現象,當發展擴及雨林、沙漠、及其他孤立的環境之後,它傾向於將唯一能在此環境下生存的文化給摧毀掉」(world commission on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1987: 115)。 在南美的厄瓜多爾,石油的開採加上外人的入侵正嚴重的威脅quichua族人的生存(macdonald, et al., 1993)。在印尼所屬的西部新幾內亞,印尼政府執意開發當地的木材,並建築了許多道路貫穿這個饒富生物多樣性的原始森林及原住民生活的地方。在加拿大的魁北克省,一個將會淹沒近三分之一個台灣大的水庫計劃james bay project正威脅著當地的cree族的生存。該族的一位酋長就曾喧稱:「唯一有資格在我們土地上建水庫的是水獺。」 (五)以成立國家公園及保護區的名義,侵佔原住民的歷史家園,並限制原住民的許多傳統活動,包括傳統狩獵行為。由於國際保育的呼聲逐漸升高,全球各國紛紛在近幾十年來成立國家公園及野生動物保護區。然而,就如同前述的開發現象一般,國家公園及保護區一定是選在偏遠的地區及高山上,人類活動較不頻繁的區域。這些區域,往往又是原住民的家園與活動場域。在「生態保育」的美名之下,原住民往往被迫遷出家園及改變傳統生活習性(如禁止狩獵、採集野生植物等),造成他們生計與文化上極大的傷害。 台灣的原住民在過去三百年來,也不斷的遭受到上述的各種影響,以至於原住民的處境一年不如一年,如今全台三十多萬的原住民多已淪為台灣社會經濟社會狀況最悲慘的居民。近一、二十年來,雖然來自前述一至三項的壓迫已少有發生,但第四、五項的壓力卻有增無減。水庫的興建仍持續威脅著許多原住民的傳統生活,如最近政府執意要推動的瑪家水庫就將淹沒才遷村不久的新好茶部落。而台灣在十年前開始陸續設立的玉山、太魯閣及雪霸國家公園更因佔用當地原住民傳統家園及獵場,並限制了他們的許多傳統活動,因而引起了原住民極大的反感,並不斷的招致反抗與衝突(紀駿傑、王俊秀,1995)。
肆、原住民為野生動物終結者的迷思(myth)
在過去幾年,台灣政府為了各種保育類動物及其產品在台灣的買賣與使用而倍受西方社會的指責,一環保團體甚至指稱台灣為「犀牛終結者」。對於這些指責,作為國界社會一員的我們固然必須虛心檢討與改正,但「犀牛終結者」的封號,台灣卻是受之有愧。非洲犀牛的大量被捕殺,其實是從歐洲人到非洲殖民就開始了。殖民政府除了因擴展耕地而嚴重的侵害了犀牛的棲息地之外,當時到非洲狩獵的白人還有所謂獵「五大獸」的習慣,犀牛便是其中的一獸。等非洲國家在二次大戰後紛紛獨立了,非洲的犀牛也已經被大量的屠殺了。在南部非洲,犀牛甚至已經瀕臨絕種的命運了。這時,西方人的保育觀念開始慢慢建立,矛頭一轉,立刻喧稱仍鼓舞殘殺僅存犀牛的台灣、香港、葉門等國為「犀牛終結者」。 同樣的,在台灣,原住民在山林裡與野生動物相處了數百年以上之久,都大致能保持野生動物種類與數量的平衡。其主要原因便是下文會提到的,原住民部落發展出來的生態倫理與狩獵文化。然而,自從外來的漢人、荷蘭人、日本人陸續來到之後,野生動物便開始遭受到空前的浩劫。這個現象,在1949年國民黨政府遷台之後更為迅速與嚴重。 在一般人的想法裡,所謂的野生動物保護便是一隻隻看得見的動物,避免他們被殺害了。然則,這種保護野生動物的觀念只是另一個更重要、更高層次的保育觀念的其中一環而已,這便是護衛「生物多樣性」的觀念。而根據「生物多樣性」的觀念,保育需在下列三個層次著手:棲息地、物種、及基因多樣性(mcneely, etc., 1990)。就棲地而言,顯而易懂得,野生動物要能存活,一定要有足夠的棲息地。而不同的物種所需要的棲息地(地形、氣候、生物等生存條件)種類都不一樣,因此唯有將各種不同的棲地做妥善的保護,各不同物種才有存活的空間。其次,維持物種多樣性也是保育的重要面向。物種之間存在著緊密的,環環相扣的食物鏈及其他依存關係。過去的歷史告訴我們,每當人類有心或無意的殺害或破壞了某一物種,許多意想不到的甚至災難性的連鎖反應便會發生。因此,保護物種多樣性是保育中極其重要的一環。最後是基因多樣性的保護,這也是前述一般人最容易有的保育觀念。有了足夠、安全的棲息地與其它物種多樣性的共存條件之後,一個野生動物還需要有足夠的族群數以保障與延續其基因的多樣性,該物種的長期存活才能得到保障。因此,對於族群數量稀少的物種施與保護措施,甚至利用人工繁殖(如中國進行的人工繁殖熊貓),引進外來族群(如美國黃石公園最近引進加拿大的野狼),都是屬於這個層次的保育措施。 有了上述生物多樣性的保育觀之後,我們就不難找出台灣野生動物的真正終結者是誰了。愈來愈多的學者都再再指出,近幾十年來野生動物數量減少最大的原因來自棲地的破壞與減少,亦即上述第一類的破壞。首先,台灣山林裡錯縱複雜的林務局產業道路、公路將動物們的山林棲地切割得破破碎碎。而隨著道路所到之處,各種破壞生態的活動也接踵而來(蕭新煌等,1993)。(山羌被汽車撞死了之後,我們竟然還厚顏的問:山羌為什麼要過馬路?)其次,在林務局於1989年改制為公務單位之前,森林砍伐是為該局的最主要功能。即便有重新造林,在大片的單一林相甚至外來種取代了原本複雜多樣的原生種的情形之下,野生動物也多半難以適應這新的人工環境。再者,開礦、築水庫、觀光設施與活動及山上的放牧、養殖與蔬果種植都再再的搶佔、破壞了野生動物的棲地,將他們逼得走投無路。而上述的行為,絕大多數都是由(漢人)政府所從事、主導、或默許的。棲地的大量減少與破壞之後,野生動物的數量自然也就跟著大量減少。而原住民獵殺了其中幾隻倖存的動物,卻要背上「野生動物終結者」的罪名,難怪往往他們談論起來,心理都忿忿不平。 在非洲的肯亞,有一很有名的遊牧民族叫馬賽人(maasai)。馬賽人以身材高大,驍勇善戰而聞名於東部非洲。然而,十九世紀末英國人殖民了東非地區之後便強佔了許多馬賽人的土地並試圖改變他們的生活。由於英國人只懂得定居的生活方式,並且認為此生活方式為較文明,因而希望將遊牧的馬賽人能逐漸定居在一個地方。此外,英國人也認為遊牧的馬賽人對東非大草原上的野生動物具有很大的威脅性,因而劃定了國家公園與動物保護區,並禁止馬賽人進入。然而,英國殖民政府的政策卻是忽視了馬賽人世代居住在該地,與該地自然環境、動植物建立了和諧相處,並善用自然資源的歷史事實。 馬賽人的遊牧生活正是適應東非大草原的乾溼兩季之特性,且藉由季節性遷移的手段,馬賽人不但順應大自然的韻律(而非改變大自然),而且對當地資源做最有效且永續的利用。此外,馬賽人長期以來以他們所飼養的牛肉、牛奶為主食,對於四周的野生動物很少加以殺害,反倒是由於他們的存在,動物們得到了相當大的保護作用。英國殖民者對於上述馬賽人與其周遭自然環境和諧相處的特色不了解且不加以研究,便貿然的採取了許多不當的措施,因而造成了許多嚴重的後果,包括迫使馬賽人與野生動物爭奪草原及水資源,引發人與動物的敵對關係,引來了動物保護區內的盜獵者,甚至曾有馬賽人故意殺害犀牛、大象等以洩忿的行為。因此,尊重當地居民的生活習性與生態智慧,應該是成功的保育措施之第一步(wells and brandon. 1992)。
伍、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 原住民能夠長期居住山林裡,使用當地的野生動植物而大體上不餘匱乏其主要原因便是經過了千保年來的共同相處經驗,原住民透過各種方式與野生動物達成「動態平衡」。這些不同的方式,我們現在統稱之為「狩獵文化」。台灣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的實質內容因不同族群所處的自然環境及特殊文化習性而各不相同,但大體上包含了下列元素(參考黃應貴,1992;洪田俊,1995;裴家騏,1996;台灣原住民與自然資源關係研討會,1996): (一)獵區:原住民各部族都有各自的獵區,獵區之間很少有重疊,獵人們只能在自己的獵區內狩獵。在過去,若獵人越界打獵,很可能引來殺身之禍或部落之間的衝突。同一族群內也有依氏族而區分獵場的(如鄒族),非本氏族的獵人不得隨意侵入該氏族獵場,若因追趕動物而進入它氏族獵場,則捕獲的動物必須分給該獵場主人。獵區的劃定,一方面讓各部族能護衛各自的野生動物資源,另一方面也避免了過多的動物或同一種動物在短時間內於山林裡被補殺。 (二)獵團:原住民的狩獵活動並不是個人行為,而是一種社會行為。一般而言,部落裡的獵人都會組成獵團一起出去打獵,而個人打到的獵物也要分配給獵團的其他成員。獵團之社會組織將狩獵行為置於團體規範下,同時達到資源共享的分配功能。 (三)占卜與祈福:以往,打獵是件嚴肅,非隨時想到便可從事的活動,而是必須先經過一些儀式活動。往往,原住民獵團在狩獵之前會先請巫師、巫婆舉行祈福儀式,預祝狩獵豐收與平安。此外,在打獵前一天要舉行「夢占」,由頭目或巫師從事,若夢見凶兆,則隔天的狩獵活動必須停止。即使前一天晚上的夢占是吉夢,獵團在出發前或出發後仍須舉行「鳥占」,及視某種鳥類的叫聲與飛行方向來決定凶吉。若是吉兆即可繼續前行,否則欲凶兆便須終止此次狩獵活動。 (四)禁忌:原住民各族基於不同的理由,發展出了各種狩獵的禁忌,主要包括性別、季節性、圖騰、祖靈地/聖地等禁忌。一般而言,原住民女性是被排除於狩獵行為之外的,女性甚至不得觸摸獵具以免帶來壞運氣(當然,以現代角度來看,女性禁忌是值得再議的)。許多的部族也有季節性的禁忌與規定,其中尤其以雅美族的捕魚季節最為明顯。雅美族規定某些魚只有在某些季節才能捕;此外,還將捕獲的魚分為老人魚、男人魚、女人魚及小孩魚,如此一來,魚類便不會被過分捕撈且得以休養生息。有些布農族則規定只能在六、八、十月殺熊。再者,有些原住民族群有他們特別的圖騰,如魯凱族的雲豹與排彎族的百步蛇,這些圖騰動物便是該族會善家保護而不刻意殺害的。最後,祖靈地/聖地的禁忌也往往自然形成了各族群的「生態保護區」。屏東縣霧台鄉的大小鬼湖地區,自來是該第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地,族人不得進入禁地狩獵,因為該地是他們的祖靈聖地,不得驚擾他們安寧。近年來的研究則顯示出,大小鬼湖為該區的主要水源地,富饒生物多樣性,許多動物也都仰賴該湖的水源滋養,休養生息及繁衍後代。因此,大小鬼湖可說是該處山林裡生命的泉源,而魯凱族與排彎族的禁忌正好提供了保護這個生命泉源,讓野生動物得以生生不息繁殖的最好保護。 (五)祭典儀式與分享:各個部族都有他們獨特的祭典儀式,如卑南族的猴祭與布農族的打耳祭。而在狩獵之後,也往往要舉辦祭典以表示對大自然的敬意。打到的獵物,除了前述獵團的人要分享之外,獵團成員也各自分給氏族成員及朋友,充分達到資源共享的目的。很多人會認為,作為台灣山林裡最兇猛與稀少的野生動物之熊,一定是原住民獵人最希望獵到,甚至是一個獵人一生中的最大願望。然而,這種想法只是又證明了漢人偏頗、帶征服意味的價值觀。幾個月前,一位布農族獵人就親口告訴了我他多年前獵到熊的過程以及事後族人如何舉行繁複的祭拜儀式(祭熊、山、與槍)與分食熊肉。在他描述的過程中,絲毫沒有自豪或驕傲的神情,反而再三的表達他「碰到了,沒辦法」的心情。此外,他也強調,他們族人並不會有「希望能獵到熊」的心結,一方面是其高度的危險性,另一方面則因為獵到熊後的祭典要花不少的酒肉錢及耗費許多時間精力。 透過上述的「狩獵文化」,原住民在台灣的山林裡與野生動物相處了數百年以上之久,一方面以虔敬與戒慎的心情來對待自然,另一方面則透過各種文化機制來對野生動物資源做有節制、最有效且永續的利用。除了此外,原住民在過去僅擁有相當有限的科技,這也實質地達到了免於物種被大量消滅的效果。 「狩獵文化」背後所代表的,除了是許多原住民文化及社會組織發展的基石之外,更是展現了原住民敬畏自然,試圖與自然生態和諧相處的環境倫理。這樣子的倫理,正是我們當前工業資本主義急欲駕馭自然,剝削生態環境之主流社會所應當學習的。然而,上述原住民的「狩獵文化」在歷經荷蘭人、日本人及漢人勢力的漸漸入侵之後,已然殘破不全。一方面,原住民部落的經濟活動已漸漸納入了台灣資本主義體系的一環,狩獵已不再是主要的生計活動之一;另一方面,漢文化、基督教及現代官僚體制的不斷入侵,逐漸瓦解了原住民原有的社會組織與文化再生能力,因而「狩獵文化」也難以在繼續維繫下去。獵區變成了林務局的第x林班或國家公園的管轄範圍;獵團成員四散了;占卜與祈福儀式隨著巫師漸漸凋零;禁忌與儀式已少有人記得,更遑論去尊行了;祭典更是大多觀光意味勝於其他。 「狩獵文化」殘破之後,原住民獵人的狩獵變成了單純的「狩獵行為」,而不再受各種文化與組織的規範。過去那種原住民與野生動物維持動態平衡的關係也就不再可能,而一個久遠的,自然生成的生態保育典範也就從此消失。去年一月份在台北召開的「生態教育與原住民狩獵文化」研討會中,一位原住民獵人就指出,過去,打到野獸是很光榮的事,而獵物也都必須與部落的人分享。自從禁獵及國家公園成立以來,獵人打到了獵物後只能偷偷摸摸的從後門回家,而且不動聲色的自己吃掉,吃不掉的也只能丟掉,造成浪費的情形。而曾如布農族小說家田雅各在他的小說「最後的獵人」(1987)中所表達的,曾幾何時,代表原住民驕傲與地位象徵的獵人竟淪落為偷偷摸摸,怕遭人指責的賊一般! 另一方面,長時期的禁獵措施也對原住民部落造成許多的困擾。許多原住民部落都抱怨當地野生動物氾濫,尤其是獼猴與山豬等,經常會來破壞與偷吃他們的農作物,使他們辛苦耕種結果都歸於烏有,但又不能動這些動物一根汗毛。相較於經常成群出來「挑釁」的獼猴,有些原住民甚至半開玩笑的主張他們才是瀕臨絕種而需要受到保護的。有錢有閒的漢人之保育觀點與法令,在此又成了最弱勢之原住民追求基本生存權的桎梏。這豈是一個追求公平正義之民主國家所能容許的事情?
陸、結論 作為台灣生態環境最早的經營者,原住民曾發展出了最原始而有效的生態倫理與保育措施。包括獵區、獵團、占卜祈福、禁忌及祭典儀式與分享等內涵的「狩獵文化」曾始得原住民與野生動物在台灣的山林裡保持了長久的「動態平衡」。如今,這個古老而久遠的保育文化已隨著原住民的成為台灣之「黃昏民族」而殘破不堪,而同時,台灣的山野倫理也蕩然無存,僅剩國家運用值得爭議的強制力來對野生動物作保育管理。而在這過程,原住民不但再次成為犧牲品,也背負了不屬於他們的原罪。 當然,歷史是不可能走回頭路的,原住民的狩獵文化絕不可能再回到過去那樣的景況。然而,在新一代的保育觀念面臨從新檢討,而政府也有意局部放寬狩獵活動之即,或許是我們來向原住民學習傳統的保育觀與生態倫理,看看是否有那些元素可以被納入新的保育觀與法令裡。同時,我們也得要思索,在漢人將野生動物逼得奄奄一息之後,我們再來要求原住民與我們一起合作來做好保育工作,我們拿什麼來回愧原住民,拿什麼來補償他們所失去的呢?我們從這樣子的觀點來思考問題,才會符合環境正義的基本理念。 最後,作者認為,作為一個強勢團體的一員(不管是哪一種團體,種族、階級、或性別),首先要學習的便是謙遜與虛心。台灣野生動物的最大殺手不是與其相處數百年仍相安無事的原住民,而是過去由政府主導與默許的開山挖路、築水庫、開礦、砍伐森林、種植蔬果等工程與活動。若上述的破壞活動不能有效的被制止,台灣各級政府所要宣導的野生動物保育將不可能獲得真正、重大的改善。試想,政府一方面邀請原住民朋友一起來參加保育的行列,另一方面行政院長及總統卻一再的主張南橫國道一定要開、瑪家水庫勢在必行,那我們(漢人)還有什麼臉(與權利)來要求原住民不要狩獵呢?現在,是我們(漢人與原住民)丟棄「開發」的意識型態與膚淺、口惠的「保育」假面具,一起誠意與虛心探討如何再造山林守護神的時候了。 參考書目 adams, w. m. 1990. green development: environment and sustainabli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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